案例简介:原告某甲与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3月2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为: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某开发区的一商品房,房价总额为80万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了房屋交付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原告按照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并按照被告要求交付了购房契税。但被告并没有依约2010年12月1日交房,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交房事宜,都被被告以种种理由推延,至今被告也未能交付房屋。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的规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原告现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另由于没有办理房产证,被告应退还代收的购房契税。
本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当地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购房款,违约金及利息。本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