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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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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家庭引发的赡养纠纷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1-03-29

【案情简介】

本案系袁某、矫某诉袁某1赡养纠纷。

袁某、矫某系夫妻,双方育有三子女,长子袁某2、次子袁某1,长女袁某3,均已成家自立,袁某、矫某常年由长女和长子照顾赡养,次子即袁某1仅每月支付120元赡养费,再无其他赡养行为,矫某在2017年8月份腿部受伤住院,医疗费2757.55元由长子支付,多次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袁某1拒不负担医疗费。袁某现每月领取养老金610元,残疾补偿金120元,矫某现每月领取养老金356元,因物价上涨,袁某、矫某年事已高,领取的养老金不足以满足两人基本生活需求,要求袁某1增加赡养费并承担医疗费用,但袁某1拒不履行,袁某、矫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1每月向两人各支付赡养费260元,并承担两人二分之一的医疗费用;承担矫某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138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袁某1承担。

【调查处理】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袁某、矫某年事已高,其要求袁某1履行赡养义务,要求袁某1每月支付袁某、矫某赡养费5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袁某、矫某要求袁某1承担袁某、矫某二分之一的医疗费用,因袁某、矫某育有三个子女,均具有赡养义务,因此对袁某、矫某以后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其全部子女共同承担,袁某1承担三分之一为宜;袁某、矫某要求袁某1支付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1389元,因袁某1庭审答辩中对袁某、矫某要求袁某1承担二分之一医疗费用的主张无异议,本院对袁某、矫某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于袁某、矫某主张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从袁某、矫某提交的证据中显示个人(矫某)负担数额为2757.55,结合袁某1的答辩意见,袁某1应负担该费用的二分之一即1378.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袁某1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袁某、矫某矫瑞兰、袁某、矫某袁著永赡养费各260元,于每年的3月30日前、6月30日前、9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各支付赡养费一次。

二、袁某1自2018年1月1日起负担袁某、矫某医疗费(扣除医疗保险)的三分之一。

三、袁某、矫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2757.55,由袁某1负担1378.7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袁某夫妻二人年事已高,收入较低,很难维持基本生活需求,袁某夫妻依法可向三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三子女应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袁某夫妻认为仅有袁某1不履行赡养义务,可仅将袁某1作为被告主张权利,袁某1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赡养费用,包括生活、医疗等。

【典型意义】

上述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从法律上讲,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然而在很多农村地区,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归于儿子,认为女儿是泼出去的水,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法律规定子女应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另外,不少子女在老人提出赡养的诉讼请求时,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有的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社会保险;有的以财产分配不公、经济条件差相互推诿,多数没有法律依据,这些理由难以被法院认可。而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也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综合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确定。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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