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梦梦律师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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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借款终还
更新时间:2017-04-24

案情:1997911日,陈某甲因生意需要,通过陈某乙向陈某丙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陈某乙作为介绍人也在借条上签字,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未约定还款日期。此后一年多,陈某甲未向陈某丙偿还任何借款或利息,之后陈某丙又多次向陈某乙、陈某甲催款,陈某甲拒不还款。陈某丙经过多年的自我追讨借款人未曾偿还任何借款。20168月份,陈某丙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陈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开庭审理,陈某丙证据确实充分,陈某甲最终同意还款,双方达成调解,陈某甲归还了借了20年的借款及利息

律师说法: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借款时间或者还款时间。本案当事人在借款时有借款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人可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经过19年的借期,借款人仍未偿还借款,出借人就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借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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