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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3-21

顾xx与大理景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舒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3401民初462号

原告:顾xx,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景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xx。

法定代表人:舒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舒x,男,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香格里拉大酒店(迪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xxx。

法定代表人:雷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李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顾xx诉被告大理景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景致)、舒x、香格里拉大酒店(迪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里拉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齐、被告大理景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被告舒x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被告香格里拉市大酒店(迪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理景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顾xx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259,9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59,97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舒x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顾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62.00元,由被告大理景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舒x负担人民币14,297.00元,由原告顾xx负担人民币13,3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晓鹏

人民陪审员  杜建明

人民陪审员  卓 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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