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要求返还彩礼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11-12-18
2010年12月,原告陈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李某认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后原被告于2011年5月订婚,被告收取了原告彩礼人民币5万元及价值2万元的黄金首饰。
原被告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合,并于2011年8月解除了婚约。在双方解除婚约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黄金首饰,被告仍拒绝返还。原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彩礼5万元及价值2万元的黄金首饰。
经法院判决,认定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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