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小舒律师
浙江-金华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2
好评人数
1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办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3-01-16
义乌某文化用品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与义乌某材料包装厂(以下简称“包装厂”)系买卖关系的双方,自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 文化公司从包装厂采购包装材料共计80多万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合作伊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包装厂向文化公司提供包装材料;文化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三个月付款;包装厂需在领款前向文化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刚开始几笔生意双方都按照此约定执行,但到后期包装厂就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文化公司,文化公司在支付了几笔货款后仍不见包装厂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停止支付货款。遂包装厂将文化公司诉状义乌市人民法院,要求文化公司立即支付尚欠货款30多万元及利息。 文化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副本后,联系到我,在了解到双方合作期间的情况后,就本案的相关事项与文化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并针对本案的诉讼方案进行分析。  文化公司对所欠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对未支付货款的原因有异议:1、在包装厂起诉时仍有部分货款未到期;2、包装厂没有按照约定向文化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3、造成延期付款的原因系包装厂违约在先造成的,不应支付利息。  在一审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作出让步,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文化公司支付给包装厂货款30多万元及利息。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继续要求我为其办理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向二审法院重点阐述的是包装厂应按口头约定及交易习惯向文化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造成未按期付款的原因系包装厂违约在先。法院最终认定我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具有一定的道理,最终双方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协议:1、由文化公司分两次支付给包装厂货款;2、包装厂按所收货款金额向文化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利息不需要支付。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双方达成了怎样的口头协议?对货款的支付、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约定情况是否真实?及其判断的标准是什么?交易习惯该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都是很棘手的问题,所以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交易的双方最后采用书面的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