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安立志律师
全国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10
好评人数
123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更新时间:2021-03-12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B,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C,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D,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志,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E,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F,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G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周向国、原告B、原告C、原告D诉(下称周向国、B、C、D,并称四原告)被告E、被告G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E、保险公司,并称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志、E委托诉讼代理人F、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 476 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丧葬费50 8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9 074元、交通费8000元、住宿费12 000元、误工费33 500元、医疗费595元,合计1 820 951元,交强险外按照50%比例主张后合计965 773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2日,E驾驶刘某某所有的×××号小轿车与A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A死亡,交通队认定E与A承担事故同等责任。E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E辩称,对事发情况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E开车,车辆登记刘某某名下,实际车主是E,借名买车。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酌定,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交通费及误工费由法院酌定,但误工费无证明,不应支持。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责任认定以事故认定书为准,超出交强险按照50%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公司认为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不清楚。E未提供行驶证及驾驶证,保险公司核实合格后可以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应按户籍性质计算,虽然户口本显示是居民户,但不代表是城镇标准,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在北京居住生活,即使按城镇标准也应按当地的城镇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提交派出所的亲属证明、鉴定机构的无劳动能力证明、民政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佐证。丧葬费计算有误,应为46 970元。误工费只有一人的证据且金额过高,应当2-3人且不超过10天。交通费、住宿费,金额过高且无证据,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是同等责任,应为25 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北京市朝阳交通支队于2019年9月9日适用普通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如下:根据证人提供的行车记录仪显示,2019年7月22日15时27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机场二高速北向南方向东苇路出口2公里标志牌处,A驾驶×××号“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由第三条车道变更至第二条车道行驶后进入第三条车道,适有E驾驶×××号“翼博”牌小型轿车在第二条车道内由A车辆后方驶来,后加速变更至第一条车道内行驶,E驾车超越第二条车道内一辆出租车后,立即连续变更两条车道至第三条车道内A车辆前方行驶,后两车均驶入第二条车道内行驶至T10222号灯杆处,A车辆突然向左撞在道路中心护栏上,E驾驶车辆驶离,事故造成A受伤,车辆损坏,道路设施损坏。A送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E于案发当日到朝阳交通支队事故科接受调查。朝阳交通支队分析事故成因,E驾驶车辆未按顺序依次行驶频繁变更车道且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为事故同等责任,A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为事故同等责任。因D申请复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北京市朝阳交通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号小轿车登记在刘某某名下,实际为E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事发在保险期间。

2019年7月22日,A被送往医院抢救,发生医疗费595元,因创伤性休克于当天死亡。周向国、B系A父母,C系A之妻,D系A之子。四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1 476 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丧葬费50 8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9 074元以及因处理事故及A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8000元、住宿费12 000元、误工费33

500元。四原告提交户口本、工资表、营业执照、公司证明,证明A系居民户口,生前从事司机工作,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提交村委会证明,证明周向国、B有A在内4名子女赡养;提交火车票、飞机票、过路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家属误工证明等,证明相应损失。

二被告辩称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四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认可7-10天的误工期、误工人数2-3人。

本院认为:据事故认定及×××号小轿车投保情况,四原告因A本次事故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外按百分之五十责任比例赔偿,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此外由事故责任者E赔偿。

据查明事实,四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 476 980元、丧葬费50 8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9 074元(计入死亡赔偿金)、医疗费595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支持。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损失项目有法律依据但金额过高,本院考虑必要性及合理性基础上酌情支持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5000元、误工费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G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周向国、原告B、原告C、原告D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丧葬费 50 802元、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3198元、医疗费595元,合计110 595元;

二、被告G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周向国、原告B、原告C、原告D死亡赔偿金808 027元、住宿费901元、误工费3000元,合计811 928元;

三、驳回原告周向国、原告B、原告C、原告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58元,由原告周向国、原告B、原告C、原告D负担6658元(已交纳),由被告E负担68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周向国、原告B、原告C、原告D)。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被告


本院认为


判决如下


审  判  员:

二O二O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