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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成功获得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21-03-11

律师观点分析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X、金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XX、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X及其辩护人郝X,被告人金X及其辩护人李X、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蒋X、金X经预谋,以虚假征婚的名义约被害人崔X到武汉游玩,谎称自己财物丢失,骗取崔X现金500元。赃款已挥霍。
2、2017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蒋X、金X经预谋,以虚假征婚的名义约被害人梁X到郑州市XX游玩,谎称自己财物丢失,骗取梁X苹果6S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以500元销赃,蒋X分得300元,金X分得2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3100元。
3、2017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蒋X、金X经预谋,以虚假征婚的名义约被害人宋X到郑州市XX游玩,谎称自己财物丢失,骗取宋X现金400元和OPPOR9S手机一部,手机销赃1000元已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550元。
4、2017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蒋X、金X经预谋,以虚假征婚的名义约被害人庞X到开封市包公湖游玩,谎称自己财物丢失,骗取庞XOPPOR9S手机一部和现金30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770元。
5、2017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蒋X、金X经预谋,以虚假征婚的名义约被害人陈X到开封市龙亭区游玩,谎称自己财物丢失,骗取陈X华为荣耀6plus手机一部、OPPOA127手机一部、小米2S手机一部及现金700元。被害人陈X发现被骗后报警,被告人金X被当场抓获。蒋X将上述手机销赃得赃款10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上述手机总价值为660元。
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金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蒋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蒋X、金X的个人户籍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羁押证明,转账记录,证人禹X的证言,被害人崔X、庞X、梁X、宋X、陈X的陈述,被告人蒋X、金X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X、金X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X、金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蒋X、金X的供述,证人禹X的证言,被害人崔X、庞X、梁X、宋X、陈X的陈述,转账记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金X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蒋X、金X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蒋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因此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金X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因此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蒋X、金X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蒋X的刑期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
被告人金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金X的刑期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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