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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河南省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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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河南省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04民初981号
原告A,女,汉族,1961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XX公司,
注册号:4102XXXX11114,
住所地:开封市XX,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张开放,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河南省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侯二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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