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开封XX公司诉被告武汉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豫0204民初4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武汉XX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400000元的其他财产。现因原告对被告申请撤诉,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武汉XX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被告价值4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