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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银行卡入狱,成功减少买卖银行卡数量,从三年降至一年
更新时间:2021-03-10

【案情简介】

本案肖某因法律意识不强,想着赚快钱,经朋友介绍帮福建上线向公众大量收购银行卡,然后转卖给福建上线,经公安调查,肖某向他人购买的银行卡达数百张之巨,按照法定量刑应在三年以上,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与肖某会见,查阅案卷,认为公安查实的银行卡数量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最终检察院起诉时认定银行卡数量仅为数十张,法院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有余,肖某及家属对此结果均满意,且无异议。

【法院评析】

被告人肖某,男,1994年3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县。因本案,于20**年*月*日被传唤,同日被刑事拘留,20**年*月*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俊,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某从被告人钟**处收购并持有他人银行卡20余套后转手卖给上线,后被告人熊某某、钟**合伙从被告人陈*、张*、肖某、李**、钟**、孔**等人处收购并持有上述人员的银行卡及他们收购的银行卡,后转卖给上线用于非法用途。为了扩大持有的银行卡数量,被告人钟**发展上述被告人组织他人去本地或外省办理银行卡收购后转卖,其中:被告人钟**、熊某某合伙收购并非法持有他人的银行卡900余套;被告人张**收购并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98张;被告人肖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33套、被告人李**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4套,被告人孔**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6套,被告人陈**单独及伙同被告人钟勉强收购、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99套,被告人钟**参与收购他人银行卡59套,同时,被告人肖某、李**、孔**、陈*、钟**另将本人办理的各约20余套银行卡,被告人张**将本人办理的3张银行卡均卖给被告人钟**获利。被告人陈*在被告人钟**的授意下,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钟**伪造公司印章9枚出具虚假工作证明帮助他人办理银行卡,被告人钟**参与伪造公司印章7枚。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钟**、熊某某、陈*、钟**、张*、肖某、李**、孔**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钟**、陈*、钟**的行为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3被告人应数罪并罚。八被告人在各自涉及的罪名中均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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