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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与刘X民间借贷纠纷裁决书(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更新时间:2021-03-03

再审申请人宋X因与被申请人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X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借到其8万元之后不还其本金并不属实。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借款人民币8万元急用。当时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是工薪阶层,一次性还不了8万元,则要求申请人每月还其4800元人民币,不要利息。从2016年2月份起,申请人按照双方约定,通过被申请人平安银行两个账号(62305820000366****1及62252500162****7),经柜员机连续还款12期,共计人民币5万多元(有还款票据为证)。

二、被申请人用于起诉申请人的《借款借据》等相关材料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所谓10万元借款借据是一个叫康X的人(小额贷款公司的)在2018年4月份主动找到申请人,称有人愿意借申请人10万元人民币,让申请人先写一份借款借据。其称借据先不要写放款人名字、利息及日期,等拿到贷款公司核查通过放款时再填写,申请人在借据下边写了“此笔10万元人民币借款以到宋X的账户为准”的字样。被申请人拿到康X提供的《借款借据》,称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借其10万元人民币是假的,放款人名字、利息数额、借款日期都是被申请人拿到此借据之后自己写上去的。这就有了被申请人起诉书称借给申请人人民币10万元,实际只有8万元的缘故。

三、原审判决按8万元本金给付被申请人利息是不合理的。申请人曾于2016年1月28日向刘X借到款项8万元人民币是事实,申请人已还其人民币5万元,只剩近3万元本金未还也是事实。但因申请人未能收到法院传票及电话通知,没有参加原审案件庭审,已还款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提供到庭审法官,判决书要我仍按8万元本金给付刘X几年来的利息显然是不合理的。

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刘X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在2016年向申请人出借8万元后,当时是有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的,因借款逾期后,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一直打不通,所以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关于申请人声称向被申请人还款5万元,被申请人并未收到该笔还款,且未委托他人代收该笔款项,也未收到申请人委托他人转给本人的还款。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个人借款合同中申请人的地址为其身份证地址,原审法院向该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未果,上门送达则现居住人称无此人居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并不不当。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人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明显与其在本案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

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账户信息等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申请人欠款事实。申请人主张已归还部分本金,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材料,该申请系在再审申请审查中提出,不符合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要求,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宋X的请求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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