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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罡律师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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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聚众斗殴案
更新时间:2021-02-26

一、被告人韦某主观的犯罪动机并非为报复他人。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被告人韦某的行为表面虽然构成聚众斗殴,但是被告人韦某的初衷并非是蓄意的想要报复对方,仅是是单纯的出于自我保护的意识,才会与他人进行聚众斗殴,而作出违法的行为。

二、被告人韦某具有坦白情节,在抓捕归案后,悔罪表现好,积极坦白自己的罪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在拘捕的过程中,表现得极为配合,无任何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被告人韦某在抓捕到案后,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多次讯问,被告人韦某均能积极主动坦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量刑情节适用的第六项,“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故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韦某予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情节轻微,未破坏公共秩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
就整个斗殴事件来讲,虽然斗殴事件发生在公共场所,但是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在晚上23时左右,这个时间多数人已经休息,在外面走动的人是非常少的;同时斗殴事件发生的地点选择在较僻静的八达道口,地理位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客观上已经避免了对公共秩序的侵害,故此次斗殴事件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本案的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被告人韦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韦某从小学毕业后就处于无业状态,一直待业在家,因为没有坚持继续参加学习教育,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更是淡薄。因为被告人韦某对于法律法规的不明,致使自己作出了触犯法律的行为。同时本事故的发生在被告人韦某饮酒后,基于被告人韦某自身的文化素质水平不高,又较早的进入社会,导致沾染了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年龄尚轻且思想和行动都不够成熟,以及饮酒后的行为较冲动等各方面原因,才会实施此行为,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韦某对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且系偶然犯罪,对自己的罪行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对被害人也深怀歉意,并积极对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用。考虑在整个斗殴事件中,被告人韦某未对任何人造成实质的损害,主观恶性小,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父母身体也不好,还需要被告人韦某的照顾,故恳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能够给予被告人韦某缓刑的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韦某予以从轻或减轻的处罚,给被告人韦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被告人韦某尽快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为父母尽一份孝道。最后法院接受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韦某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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