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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罡律师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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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集资诈骗案
更新时间:2021-02-26

一、被告人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常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过程,将自己参与的犯罪活动及知悉的情况都如实供述给侦查机关。通过阅卷可知,不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常某供述前后一致,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坦白情节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常某时,被告人常某多次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对于被害人亏歉,被告人常某表示愧疚。当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被告人常某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实事求是地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常某有真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常某在被传唤、拘捕的过程中,十分配合,无任何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且在抓捕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常某具有的坦白情节而予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常某起初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害人挣钱,从被告人常某的项目投资中可以看出,被害人投资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6000元,80%的人是挣钱的,被告人常某于2015年准备干建筑工程,是湖边有一个敬老院,是哈尔滨开发的,有实体项目;

当时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个999投资项目平台,就是投资人在平台投资999元,即可成为会员,然后平台每天返利,当时被告人常某按照999元投资项目将会员平移过来,被告人常某将16万钱投入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为平移费用,将这46人平移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这46被害人也同意将自己平移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续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多少利,是否欠46个被害人的反利,不应由被告人常某承担,难道,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将项目平移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上后,被告人常某被告人常某没有私自占有的目的,只是法律意识淡泊没有选择好创业的项目,这种经营模式是不成熟的,是到其他城市学习期间借鉴的模式,但是被告人常某认罪伏法,故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常某定罪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常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常某此次涉案,其法律意识淡薄,对事情的违法性及严重程度都没有足够的认识,也是一时糊涂才误入歧途,并且其主观恶性较小、个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常某自愿认罪且态度较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常某定罪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四、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常某尚有98.87元未返还,数额与事实不符。

这46个被害人他们是挣了钱后又再投资,再投资的款项里包含着已挣的钱,用这个数额计算,对被告人常某是不公平的,实际数额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相差40多万元,应该是50多万尚未返还;而且这个项目前期有70、80人是挣钱的,并且受益了,只是后期这46人被害人挣了一部分钱,应该把挣的钱刨除在外,只算自己投入的本钱,才是公平的;在被告人常某被抓获时,被告人常某还在积极的返还给被害人钱款。

五、被告人常某积极借款给被害人赔偿

被告人常某家境虽然比较困难,被告人常某的老人有严重的疾病,孩子仅仅4岁,但是在赔偿方面,被告人常某仍然主动积极举债筹措资金,给被害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常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常某 请求法院结合被告人常某具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常某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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