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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罡律师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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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合同诈骗案
更新时间:2021-02-26

一、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林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过程,将自己参与的犯罪活动及知悉的情况都如实供述给侦查机关。通过阅卷可知,不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前后一致,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坦白情节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林某某时,被告人林某某多次表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对于被害人亏歉,被告人林某某表示愧疚。当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被告人林某某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实事求是地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林某某有真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林某某在被传唤、拘捕的过程中,十分配合,无任何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且在抓捕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林某某具有的坦白情节而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认罪伏法,故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定罪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林某某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在此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

三、被告人林某某曾投案自首

2017年5月份被告人林某某曾经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时派出所说,受害人没有报案,所以没有立案,但当时派出有笔录和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林某某起初的目的是为了周转资金,当时被告人林某某在镇上经营一个塑料制品厂缺钱,答应给人家车,但是被告人林某某没有流转资金,以给人家买低价车的名义,周转一下,但是周转不过来,窟窿越来越多,被告人林某某只能用这种方式去周转,从来没有想过要坑被害人,剩余最后一点钱,也给被害人提车用了,被告人林某某想骗的话,被告人林某某卡里的钱可以都转走,快到案发了,被告人林某某还在给被害人提车,买车没怎么便宜,被告人林某某基本都在还帐,拆东墙补西墙,拼命的周转,车是便宜不了太多

五、被告人林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此次涉案,其法律意识淡薄,对事情的违法性及严重程度都没有足够的认识,也是一时糊涂才误入歧途,并且其主观恶性较小、个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且态度较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林某某定罪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林某某没有能力退款,出去挣钱再还

被告人林某某家境虽然比较困难,但是在赔偿方面,被告人林某某目前没有能力退款,被告人林某某的4s店交定金几万元,因尾款没有交,所以定金也不给退了,被告人林某某在初时帮人买车时,自己垫付了不少的钱款买车,这笔费用也很多

被告人林某某等将来出去的时候,再还,被告人林某某得去挣钱,家人仍然主动积极举债筹措资金,给被害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请求法院结合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林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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