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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罡律师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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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桂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更新时间:2021-02-26

一、被告人桂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3项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虽然本案起初是由被告人三人共同商议决定的,但是根据三被告人对案件过程的供述可以得知,发布招聘网络兼职信息、负责与上线“菠萝”单线联系,本案中主要是以被告人姜某为主导,被告人桂某根据被告人姜某的指示和安排进行相应的工作,只是负责协助被告人姜某,仅起到辅助作用,处于从犯的地位,属于从犯,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桂某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四条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被告人桂某在犯罪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将自己参与犯罪事实的经过进行详细供述,故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桂某的认罪态度、悔罪程度、犯罪动机、罪行轻重等情节,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桂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情况,结合案件的情节、危害程度和性质,适用不同的从宽幅度,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内,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分别减少基准刑的35%和20%。

被告人桂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桂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

四、被告人桂某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端正、悔罪态度真诚、主观恶性较小,恳请给予被告人桂某缓刑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六条之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告人桂某初中文化,且无职业,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为获得金钱而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桂某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糊涂而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桂某对于自己犯罪的行为非常悔恨,不仅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桂某虽然构成犯罪,但考虑其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初次受审,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恳请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桂某缓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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