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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罡律师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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霖某某贩卖毒品案
更新时间:2021-02-26

一、被告人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在本案事发后,被告人霖某某在被传唤、拘捕的过程中,表现得极为配合,无任何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被告人霖某某在抓捕到案后,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多次询问,被告人霖某某均能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坦白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坦白情节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故被告人霖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因其积极的供述避免大量毒品流入社会,故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霖某某予以减轻的处罚。

二、被告人霖某某系初犯,悔罪表现好,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霖某某在被抓获之前,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此外,被告人霖某某还多次委托辩护律师向其家属表达悔改之意,愿在以后人生岁月中,尽一切可能弥补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被告人霖某某悔罪态度非常诚恳,所有的供述真实,没有隐瞒真相,没有弄虚作假、没有翻供、悔罪较深刻。被告人霖某某的询问笔录前后交代一致,并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有清楚的认识,多次表示后悔,应该酌情从宽处理,以利于贯彻党和国家坦白从宽的方针。

三、被告人霖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霖某某在归案后,不仅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且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被告人贩毒的情况。此后,通过被告人霖某某的举报,在被告人霖某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其上线,共缴获冰毒770g、麻古50粒。并由此又成功抓捕了上线的上线,以及再上线。因被告人霖某某的积极供述,使得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梁某某贩卖毒品案,避免了更多毒品流入社会,及时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对贩毒案件的侦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以及《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立功情节的相关规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被告人霖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故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立功赎罪”是刑法宽严相济的表现,也是刑事政策的内容,重大立功作为法定的重要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刑法之所以将立功作为从宽处罚情节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从而协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阻止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能起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作用,并且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被告人霖某某积极的检举揭发争取立功表现,也证明了其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并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过错,国家制定刑法的宗旨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辩护人认为这其中还隐含着另一个目的,那就是借着惩罚犯罪分子的强制力来杜绝犯罪行为。靠强制手段杜绝犯罪只能是一种外在辅助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让犯罪分子从主观上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的错误,才能完全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后有积极悔罪、立功表现的被告人应从宽处罚,让被告人知道只要肯悔改就有重新改过的机会,让犯罪的被告人对生活重拾信心,以全新的面貌重新回归社会,故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给予被告人霖某某有期徒刑的处罚。

四、被告人霖某某的犯罪有别于一般的贩毒行为,其行为是属于以贩养吸的行为,对于此种行为应给予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以及通过会见被告人霖某某发现,被告霖某某是在朋友的劝诱下而染上毒瘾导致不能自拔。其所持有毒品部分用于自吸,部分用于贩卖,这一点案卷已说明。众所周知,冰毒的价格十分昂贵,而被告人霖某某作为一名普通职员,没有很高的收入,无法支付冰毒的高昂费用,为了能否满足自己吸毒的欲望,被告人霖某某才挺而走险参与贩毒,通过贩毒所获取的收入来维持其吸毒的资金需要,属于典型的以贩养吸。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告人霖某某也是毒品的受害人,虽说这并不是其贩卖毒品的理由,但是辩护律师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被告人霖某某以贩养吸的贩毒行为,是区别于一般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贩毒行为这一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本案中被告人霖某某是既是吸毒人员,同时也是贩毒的被告人,符合上述规定的“以贩养吸”的情节,应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霖某某有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霖某某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霖某某既是贩毒者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恳请合议庭念在其年纪尚轻,并且初次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霖某某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罚,给予被告人霖某某有期徒刑的处罚,给被告人霖某某一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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