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马罡律师
黑龙江
从业25年 主任律师
0
好评人数
10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更新时间:2021-02-26

一、被告人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

2020年7月14日16时左右,被告人某某乘坐车牌号为黑C23731的21路公交车,乘车过程中,被告人某某与公交车驾驶员某某某因投币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当公交车行驶至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立新小学路段时,被告人某某由右手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某某某头部右侧,妨碍安全驾驶,驾驶员被迫停车,并第一时间报警。案发后,被告人某某明知公交车司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办案人员查明案件情况,且抓捕时无抗捕行为,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被告人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故可谴责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某某在公安机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且被告人某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故请求法院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特别是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某某,从宽幅度大一些,给予缓刑的刑事处罚。

三、某市公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交车驾驶员某某某同被告人某某已经签订谅解书,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某某处以缓刑的处罚。

被告人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时,表达了由于案发当日饮酒导致头脑不清醒,才因为投币与驾驶员发生口角,一时冲动打到了驾驶员的头部右侧。被告人某某曾多次在讯问笔录中及辩护人会见时说明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也因为自己的行为对驾驶员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精神上的损害和工作上的麻烦,所以其追悔莫及,并第一时间向某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交车驾驶员某某某积极赔礼道歉,可见被告人某某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被告人某某年事已高,患有冠心病4-5年、脑梗死病史3年、高血压病3级、脑萎缩等疾病。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某某处以缓刑的处罚。

五、根据最高法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可知,辩护人提交类案检索判决,提供裁判参考,与被告人某某类似犯罪经过的犯罪嫌疑人均判处缓刑,故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某某处以缓刑的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影响不大,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签订谅解书,且系初犯,故恳请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某某处以缓刑的判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