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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更新时间:2021-02-2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主犯王甲的外甥。2019年7月份,王甲等20余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高利转贷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不同罪名的单独、部分或全部为由,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

王某某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内,受其该案主犯王甲的指使,自己以借钱的名义向居住地周围的不同群众发出将钱存在自己这里,付给存款人(出借人)远远高于银行利率、高达一分钱至一分贰的利息;如存款人需用钱,提前一周告诉王某某即可取出的信息。使数十名群众受高息诱惑,将钱款通过王某某存到王甲手中,王甲则将上述吸收来的存款出借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前,王甲通过采取逼迫债务人变卖财产变现、强行用债务人财物顶账的方式,通过王某某向全部存款人偿还了欠款本金和利息,使各存款人没有受到损失。后来该案起诉至法院,其中王某某涉嫌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笔者做为王某某辩护人,在吃透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认真研读了案卷材料,终于发现了切入点,重点做了以下工作:1、与检察机关沟通,阐明王某某虽受王甲的授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主要是因为二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良好的个人情谊关系;此外,既无参与王甲团伙行动的行为,更无参加其团伙的主观意愿,因此不属于黑恶执力成员,仅仅是涉嫌普通的犯罪。2、王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并未给各存款人造成任何损失,甚至可以说各存款人不仅收回了本金,而且均得到了较高的利息,所以几乎没有社会危害,也几乎没有造成恶劣影响。3、利用对案件中没有大部分存款人的证人证言笔录、没有相关的银行流水、证据不充分的状况,笔者重点说明王某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而是远远低于该数额,只略高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使王某某的量刑档次低了一档。4、在告知王某某实事求是、不说假话的前提下,告知王某某庭审中自行辩护的重点,最终使王某某在庭审中解释自己犯罪系在不经意之间,系出于亲情、情谊行为的目的,成功的强调了王某某主观恶性非常浅。

该案庭审时间长达八天,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某不属于王甲等人的恶势力团伙成员,最后从轻判处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

二、律师点评:

1、办理这类刑事案件,不但要懂法律,更要懂公检法各办案机关的办案流程和关注重点,然后结合案情实际,对症下药。2、加强沟通、强调证据、以理服人,取得办案机关的共识很重要。

三、建议:

1、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要仅仅从自己经历的、局部地区的经验来判断案件走向,而是要从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所在的通说观点出发来判断案件发展和走向。2、做好基础工作、认真研读案卷、吃透案情,是做好辩护人的最重要条件。

刘蕴增律师资料刘蕴增律师,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11320181086466... 查看详细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执业单位: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320181086466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行政诉讼

版权所有:刘蕴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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