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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罪,成功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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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韩XX、靳XX、孟X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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