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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二级轻伤,没有被害人谅解,成功辩护获得从轻判决案例
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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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家属来委托的时候满腹委屈。

基本案情是受害人擅自闯入被告人家中双方引发冲突,被告人夯击被告人致其受伤,后双方分别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检察院量刑建议1年五个月以上。

家属委托后,辩护人及时进行了会见,通过会见推测出以下几种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形:一、被害人持械闯入被告人家中,具有重大过错;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三、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但是这几个情节除了第二种情形,卷宗里根本不显示另外两个重要情节,办案机关承办人员基本不沟通,只说被告人态度不好。

作为辩护人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首先向办案机关递交了《XX涉嫌故意伤害法律意见书》、《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其次又根据被告人陈述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是仍没有阻止案件走向审查起诉。因为一直跟公安机关承办人一直电话联系,很快就知道案件移送走,并及时告知了家属,后经了解,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3天就移送法院起诉,而且检察院承办人根据现有案情向被告人讲出可能的量刑结果,家属和当事人都很紧张,认为案件到这一步已经准备放弃。

拿到起诉书那一刻,我告诉当事人家属不到最后一刻不要轻易下定论,根据会见被告人所了解的情况,我让家属及时向通信公司拉出来案发前及案发当天的通讯记录,并向法院递交书面的《调取证据申请》、《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第一次开庭因为没有赔偿,且被告人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自己看法,公诉人、审判长、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向被告人、被害人进行了多轮询问,最后因为我方调取证据涉及到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但是起诉书未予阐述,法院不得不休庭,并要求公诉方提供我方申请的证据,也如事前所料,第二次开庭,公诉人并只提交了一份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而且情况说明仍然对被告人不利。那么在被告人举证时,我们举出了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被告人在双方冲突后第一时间拨打110XXXXnbsp;报警,并且早于被害人2分钟报的警,并在现场等候,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而卷宗里是被告人没有报警,是被害人报警,被害人当庭咆哮的被告人没有报警,在此份证据面前也哑口无言,接下来我发表了综合质证意见,并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印证被害人长期欺负被告人、案发当天持械进入被告人家中滋事的事实。

开庭后,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并积极调解,也是想最大限度的化解双方的矛盾,无奈被害人索要的赔偿被告人根本无力支付,但是客观事实经过两次庭审,已经清晰明了,当事人在里边焦急的等待,如果按照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其身体状况将无法承受,我再次前往法院沟通,按法定的赔偿标准将赔偿款付至法院账户,并将凭据交给承办人,而此时,当事人已经在看守所羁押8个多月,后来判决下了,量刑9个月,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明确表示不上诉,家属也长出一口气,而我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努力争取的,不到最后一刻,不能轻言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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