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赵钰律师
天津-天津
从业11年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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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提出无罪意见成功取保候审到撤案免予起诉,看律师如何抽丝剥茧
更新时间:2021-02-03

女企业家涉嫌污染环境,从提出无罪意见成功取保候审到撤案免予起诉,看律师如何抽丝剥茧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经同行介绍过来的,据家属说在找到我之前他已经找过很多律师了,但因为当事人本人是天津某区的知名老总。企业中很多职位要求是没有犯罪记录的,所以她最大的诉求就是无罪,再加上污染环境罪要求对辩护人有相关的化学知识,所以鲜少有律师能够接受这个挑战。


我在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介入该案,经会见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我分析其确有可能无罪。


污境污染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有着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显著特点,理解和掌握这些特点对办理环境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期间反复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争取取保,虽被公安分局驳回报检批捕,但辩护人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仍不放弃,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反复沟通强调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成功不予批准逮捕。后案件公诉至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研究卷内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调取了一份重要的证人证言,并申请检察院对该证言进行复核。之后又提交无罪的法律意见,该案在区人民检察院退查期间公安机关予以撤案,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获得实质性的无罪。


辩护人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严格界定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二是犯罪嫌疑人并不明知同案犯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尤其在主观明知方面,在犯罪嫌疑人予以否认的前提下,要综合全案证据予以客观认定。辩护人根据本案的出租协议、相关证人证言,尤其是律师主动调取的一份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并未进入污染环境的涉案车间等论述本案无罪的理由。


公安在案件最初混淆了一个概念:就是犯罪嫌疑人明知同案犯在该车间内生产镀锌(这点本案有证据证明),就等同于她明知同案犯构成污染环境罪。其实这并不正确,并不是所有的镀锌都涉嫌污染环境罪,只要生产者并未将镀锌所产生的废水进行随意处理,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对于辩护人代理的当事人,只要她对于同案犯将污水进行随意处理的行为并不明知就可构成无罪。


还记得在我跟当事人详细讲解我的法律意见之后,这位饱经风霜的女企业家和我紧紧拥抱,激动的流下了眼泪,她说:“赵律师您把这个案子的问题和我想说的话都表达出来了!我这个案子真是幸亏遇到了您,无罪有望了!”不出意外,很快检察院那边给予回复,公安机关因本案证据不足予以撤案,这一刻法律神圣无比!


本案最终予以撤案,当事人予以取保都是归功于律师对于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也感谢家属和当事人对于我的信任,我向来不鼓吹当事人不认罪,但您若真属冤屈,我必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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