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万源李显诗律师
四川-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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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理的抢劫案子的一审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1-12-14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接受到万源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以及征求了被告人的同意提供法律援助,该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杜xx被指控犯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
今天我依法出庭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依法指出证明被告人杜xx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杜xx构成抢劫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我的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杜xx在参与抢劫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辅助作用,社会危害性相对其他几名被告较小。
被告人杜xx在抢劫过程中仅仅对被害人出租司机用脚踹了一脚,在案发前被告人没有与其他同案被告预谋实施罪犯,甚至主观恶意不深,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杜xx实施抢劫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杜xx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xx一向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法律意识淡薄,无法抵挡金钱的诱惑而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深刻,有改过自新的表现,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些情节,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杜xx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地位,归案后能中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小,具有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和从轻、酌定情节,望合议庭考虑被告人的这些情节,对被告人杜xx减轻处罚,依法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谢谢!


辩护人:李显诗

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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