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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理的大竹县的交通事故上诉案子
更新时间:2011-12-14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谭xx(一审原告),女,生于19x2年2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大竹县观音镇xxx。
上诉人石x宣(一审原告),男,生于19xx年3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52xxx6
上诉人林xx(一审原告),女,生于19xx年9月1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大竹县观音镇xxx。
上诉人石xx(一审原告),男,生于19xx年3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大竹县石桥铺镇上聂xxxx。
被上诉人颜xx(一审被告),男,生于1976年7月1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大竹县观音镇小xx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一审第三人)。
负责人:娄x,系支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大竹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大竹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直接支付给上诉人。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
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颜xx未取得驾驶资格是错误的,从被上诉人在一审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被上诉人颜xx是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资质为C1。
2、被上诉人既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又是车辆的管理人,该车辆在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投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按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审中的第三人不承担责任,属明显错误,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颜xx是合法的驾驶员,具有驾驶资格,《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定条件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而本案不符合以上拒赔的法定条件。
3、作为被上诉人颜xx与作为被上诉人的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理应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保险单,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等事项,二被上诉人签订的强制保险合同的行为,就表明了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默认了被上诉人颜xx提供的材料,而该合同是有效的,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理由。
4、一审法院判决划分责任的比例极其不合理,是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上诉人为主要责任,被上诉人颜xx为次要责任,理应由被上诉人颜xx承担40%的责任,而不是30%的责任。
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2149元的诉讼费用违法。
上诉人的诉讼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法院就收取了3070元的诉讼费用,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收取诉讼费用的规定,而一审法院按财产标定额收费是违法的,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颜XX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具有驾驶资格,投了交强险的情况,以及交强险属于政策性保险的属性,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案件实体上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收取诉讼费的适用依据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谭云X 石 XX 林XX 石XX

20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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