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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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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杀人被判处七年六个月
更新时间:2021-01-24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1日凌晨1点多钟,郭某某在家中被其丈夫马某酒后因琐事殴打、恐吓,后马某睡着。郭某某因不堪马某长期对其殴打,遂趁马某熟睡之际,使用腰带、领带将马某腿部、手部捆绑,后用围巾勒住马某颈部致其死亡。




当日下午,郭某某拨打110报警投案。




【办案过程】




本人接受郭某某家人委托后,经会见郭某某、详细阅卷,认真审核该案的所有证据,对照法律规定,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认定正确,进而确定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方案,并撰写了辩护意见:(1)本案虽然系故意杀人,但属于情节较轻。郭某某因不堪忍受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应当认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从而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量刑;(2)郭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3)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应予以从宽处理;(4)郭某某具有其他从轻情节,被害人马某具有重大过错。




【最终结果】




本人详细撰写了辩护意见,从罪轻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分析,及时递交检察院,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充分交流,辩护意见得到全部采纳,庭审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认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律师意见】




此案一审判决后,郭某某及其家人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此案的成功辩护,也有效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法律与社会也应给与其公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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