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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财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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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0) 职工无法自行签订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1-12-10
职工无法自行签订劳动合同

王健是一名大学毕业生,2007年12月15日从沈阳市人才市场被招聘到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作人事专员工作。由于工作认真,王健与公司于2008年3月13日办理了员工转正手续,但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就是不与王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不给王健交纳社会保险,在王健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为自己交纳社会保险时,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却以种种借口及理由推拖,2008年6月王健与公司协调好,自已先到保险公司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然后由公司给予报销。
但只报销社会保险仍不足以让王健安心工作,2008年7月,王健再一次向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提出应交纳社会保险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却违法强行解除了与王健的劳动关系,出具了自行制作的解聘通知,甚至不支付王健应得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自工作以来的加班费,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王健在与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被劳动仲裁委以王健自己就是负责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的人事专员,王健本人没有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由于自身过错导致而予以驳回。王健找到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安财,刘律师认为职工无法自行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于是王健委托刘律师于2008年12月向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提起诉讼,要求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支付因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6个月的双倍工资等8项诉讼请求。
2009年2月本案开庭,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提出多个观点来抗辩,1、"王健的工作岗位是人事专员,未能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手续,不是公司故意拖延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王健自身过错,未尽岗位职责,属于王健的失职行为 。""公司的印章放在财会那。""当公司督促其尽快办理时,王健却要求将转正时约定的月工资2000元提高到4500元,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又口头提出要离职,故不是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而是王健要求解除的劳动关系。""员工登记表和转正申请表,放在一起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了,就可以代替书面劳动合同了。""从公司为王健报销社会保险的情况看,公司是没有回避为王健交纳社会保险,从而说明公司是不怕与王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而规避为王健交纳社会险,因此只能说是公司根本就不知道公司与王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针对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的抗辩观点,刘律师提出以下的意见来回应。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陈述"王健未能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手续,不是公司故意拖延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王健自身过错,未尽岗位职责,属于王健的失职行为 。"那么依照此项认定,应是王健主观故意不与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向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但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没有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王健有此失职的行为,对此法院不应采信。
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所述的"当公司督促其尽快办理时,王健却要求将转正时约定的月工资2000元提高到4500元,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又口头提出要离职,故不是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而是王健要求解除的劳动关系。"这里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督促王健尽快办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更没有提出在王健口头提出离职的确切证据,这些内容只是依据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的陈述,是孤证,没有形成证据链条,故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陈述"公司的印章放在财会那。"这一陈述不仅是违法的,就是说公司的印章和财会印章放在一起是明文禁止的,而且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对公司的工作情况并不了解,那么其所作的全部的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的。
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陈述"员工登记表和转正申请表,放在一起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了,就可以代替书面劳动合同了。"这一陈述说明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一是不懂法,二是对书面劳动合同的意义根本就不明白,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又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呢?三是更是清楚地表明了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主观上根本不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作法和目的了。
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陈述"从公司为王健报销社会保险的情况看,公司是没有回避为王健交纳社会保险,从而说明公司是不怕与王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而规避为王健交纳社会险,因此只能说是公司根本就不知道公司与王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这一陈述是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的一种推定,却是漏洞百出,第一因为如果公司与王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社会保险就会从公司的财会部门为王健交纳,而不需要王健先交,再为其报销这部分社会保险的,从而更加说明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是明确知道其没有与王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如果有劳动合同的话,所交的社会保险不仅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有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方根本就没有为王健交纳过后三种保险的,在这一点上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方一定是明知的。第三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在解聘王健时出具自己制作的解聘通知;没有出具正式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书》(这种证明书可以保证王健可以办理失业保险的登记和领取的),正是想规避失业保险这一项社会保险费的交纳问题,而绝对不是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陈述的不怕回避社会保险问题。
刘律师针对此案,又提出了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一系列内容。
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与王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那么本案中,在2008年3月12日办理内部员工转正手续时,原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就明确了双方正式的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过错完全在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方,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所陈述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更何况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并没证据来证明王健未尽岗位职责的事实,再有从王健自己于2008年6月30日到保险公司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事实,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解聘王健之前才予以报销,并不是在解聘王健时才补交的,这也正说明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在此时是故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没有与王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应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种责任。
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解除王健劳动合同的作法违反《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本案中第一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事先将解解聘王健的理由通知工会,也没有在即时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的工资;第二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没有开据正式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书》(这种证明书可以保证王健可以办理失业保险的登记和领取的),而是出具的自己制作的解聘通知;也没有在15日内为王健办理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也并未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王健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是目前为止,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还无正当理由扣发王健的最后一个月工资,故从以上四点来看,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解除王健劳动合同的作法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第一点说明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违反《劳动合同法》40和43条;第二点是违反《劳动合同法》50条,第三点违反《劳动合同法》46、47条;第四点违反《劳动合同法》30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现在王健由于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王健的赔偿金为两倍的月工资为4610元。
一审法院最后支持了王健的诉讼请求,沈阳亚东房产开发公司上诉后,双方于2009年9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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