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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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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6)职工未受到职业病检查,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1-12-10
职工未受到职业病检查,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马玉是河南人,受哥哥的介绍从18岁开始就在沈阳的一家油漆厂工作,十几年后,马玉三十多岁,已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了。外表憨厚老实的他一直勤勤恳恳地在这家单位从事化工油漆的生产工作,每月工资为1400多元。但是这家单位在十几年中已经两易其名,从原来的飞跃油漆厂,变成了现在的飞跃制漆公司了。马玉本来干的好好的,不想却被单位炒了鱿鱼,原因是在2008年12月时单位的主管要给他调换工作,让他去烧锅炉,他认为新工作与原来的工作相比,劳动强度变大了,因此提出要增加工资的请求,单位没有同意,马玉没办法,只能从命先干着,不想单位却开出一纸《员工离岗通知书》,让马玉离开单位,毕竟在这干了15年时间,对单位有一定的感情,马玉找到单位老总要求给些经济补偿,但老总却不同意,只让他快点走人。万般无奈的马玉向沈阳经济开发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接到仲裁裁决后,2009年6月马玉委托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安财,向沈阳市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提出8项诉讼请求,分别是1、给付因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2008年2月1日----12月9日的工资14847.7元。2、告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的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150元。3、补交5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4、支付因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1430元。 5、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1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14300元。6、支付所欠工资720元。7、开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8、出具职业病鉴定手续及承担鉴定费用。
2009年8月本案开庭,针对单位提出的马玉是农民工,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马玉没有身份证,也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刘律师提出:马玉本人早在自1991年就进入单位前身工作,1996年这个单位更名,2004年又更名为飞跃制漆有限公司。就是说马玉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双方早就明确了双方正式的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过错完全在单位,单位所陈述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没有提供身份证)根本就不能成立,更何况单位并没证据来证明马玉不提供身份证的证据,并且从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也没有积极地与马玉签订劳动合同来看,也是单位恶意的不与马玉签订劳动合同的。再有从劳动仲裁裁决上认定的事实来看马玉确实是在单位成立之初就在此长期工作,不存在外地农民工的问题,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始于上诉人成立之时----2004年。并且马玉已经在沈阳市住了十几年,有了两个孩子,大孩子已经14岁,上初中了,这个孩子小学和中学都是在沈阳市读的,有学生证为证。小孩子也是在沈阳出生的,有出生证明为证。以上都可以说明马玉不是临时工,也不是农民工。本案中单位应承担下列责任。
1、 单位为马玉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2、单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与马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单位给付马玉因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的工资。
3、、单位解除马玉劳动合同的作法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马玉虽然提出了要长工资的要求,但在单位没有允许的情况下,并没有主动要求离职,因为马玉长期在单位处树脂车间从事热炼岗位工作,长期接触化学物品,因此对自己是否有职业病,一直心里没底,所以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前,是不可能主动要求离职的,并且劳动仲裁时也提出了这种仲裁请求的,因此马玉是不可能主动要求离职的而是单位方单方面解除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第一单位并没有证据证明事先将解解聘马玉的理由通知工会,也没有在即时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的工资;第二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没有开据正式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书》(这种证明书可以保证马玉可以办理失业保险的登记和领取的),而是出具的自己制作的员工离岗通知书;也没有在15日内为马玉办理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也并未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马玉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是目前为止,单位还无正当理由扣发马玉的剩余工资,故从以上四点来看,单位解除马玉劳动合同的作法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职工未受到职业病检查,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离岗前没有对马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42条第一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现在马玉由于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马玉的赔偿金为两倍的月工资为4610元。
2008年12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马玉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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