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情况
委托人为本案原一审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案,被一审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XX0302民初421号判决,支付对方货款523809元及利息,合计约60万元。
一审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上诉,经二审,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XX03民终2873号,改判,支付金额为180860元及利息,合计约20万元。
二:律师评析
1、被起诉后,应当积极应诉抗辩,否则会面临很不利局面。如本案,当事人一审基本放弃了抗辩。
2、代理人接受二审委托后,积极补充举证、反驳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通过举证和二审审理,说明了案涉对账单金额并非欠款金额,仅仅是条码金额,实际供货价格1-4折不等。通过一系列举证,反驳,该对账单金额不能认定为货款金额。最终法院也认可了该意见,按照实际的比例计算尚欠货款金额。
3、诉讼中,对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法院等问题也提出意见,由于案件已进入二审,相关意见很难被直接采纳。如果当事人一审时即提出相关抗辩,效果或许有所不同。
三、律师建议
1、一审很重要,认真对待法院审理,积极抗辩主张权利。
2、对账时应当谨慎,不在署名空白的对账单上签字、盖章对账。
3、仅和合同中的对方对账、交易,注意及时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