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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乐其雅”商标提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决定撤销此商标
冯燕青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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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4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7791号

关于第14771932号第30类“乐其雅”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上海xxxx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xxxx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xxxx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于2019年01月14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东莞市XXXX食品有限公司第14771932号第30类“乐其雅”商标在“可可饮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东莞市XXXX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1月14日至2019奶奶01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东莞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在第14771932号第30类“乐其雅”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4771932号第30类“乐其雅”商标,原第1477193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东莞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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