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著作权的元素相同著作权侵权纠纷—代理被告结果不侵权案
冯燕青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58人
浙江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4年

浙 江 省 桐 乡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 0483 民初 483 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xx华,女,19xx3 年 7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新星村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xxxxxx252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元,浙江缘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缪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灵溪xxx06 号xx8 号二单元 xxx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xxxxxx668。法定代表人:刘xx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xx华与被申请人温州缪xx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作出(2021)浙 0483民诉前调 84xx 号民事裁定,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温州缪xx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31xx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2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温州缪xx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xxxxx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xx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 理 彭xx垚

书 记 员 沈xx敏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地板彩膜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支持我方不侵权
0人浏览
国外商标权利人商标侵权纠纷—代理原告胜诉获赔案
0人浏览
显著区别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代理被告一二审皆不侵权胜诉案
0人浏览
产品缺少发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侵权纠纷案-代理被告结果不侵权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