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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雅萍律师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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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余分配(分红)纠纷要点
更新时间:2020-11-10


案情简介:原告蔡某起诉被告杨某,第三人S公司,要求分配公司利润 。

1、原告蔡某系第三人S公司小股东,占股30 %。被告杨某系S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占股70 %。 S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70万元。S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成立,原告与被告曾经签订《协议》,约定公司每三个月分红一次,然而截止2017年12月,公司仅分红一次,共计人民币23万元。


2、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的股权投资款18万元。2、判令被告按照《 s公司补充协议》约定进行分红,分红款暂定为48万元(具体分红款以审计核算的数据为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通过法庭和代理人的调解工作,原告最终撤诉。


律师分析:作为被告杨某的代理人,本人对案件进行抽丝剥茧的过程中,发现原、被告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且错误理解了公司收益分配顺序,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原告蔡某主张分红不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应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扣除税款后尚有盈余的情况下分配利润。S公司并未就利润分配问题召开股东大会,也未核算公司在实际提取各项费用后可供分配的利润数额,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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