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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雅萍律师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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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追索房款要点
更新时间:2020-11-10

案例:原告F、H起诉被告J、C,第三人L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告支付购房尾款500000元及违约金429840元(暂计至2020年5月10日,以房屋成交价款398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房款之日止);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简述)。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X年X月X日在第三人居间下签订《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X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款人民币398万元(包括室内家具),购房定金10万元于合同生效当天支付并自动转为房款。上述合同第四条第七款约定: “于上述房屋过户当天,由被告支付给原告290万元整,剩余房款98万元中的78万元于交房2019年12月28日当日支付给原告,尾款20万元整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给原告”。2019年10月1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三方后期办理手续约定时间点》,对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被告支付购房款的操作时间进行了具体约定,三方予以确认。截至2019年10月25日,原告收到被告现金转账购房款335万元以及金额50万元的理财银行卡壹张,该卡理财金额于2020年1月23日到期,并约定被告于2020年1月6日前付清房款13万元。原告依约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和交房手续,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此后,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20年1月6日达成《终结协议》,原告当日仅收取被告房款10万元整(应收13万元,其中3万元协商扣除),被告表示等待上述理财银行卡内50万元于2020年1月23日到期后再提取支付剩余尾款。

双方约定时间到期后,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理财卡内余额全部被转移,账户也被注销。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询问原因未果,要求其支付购房尾款50万元,被告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已严重构成欺诈和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诸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裁判结果(节选内容):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原告支付购房款500000元;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下欠购房款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下欠购房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律师分析(节选内容):作为两原告的代理律师,本人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已经确认验收合格,应该在双方约定的时间配合支付尾款。两被告在新冠疫情爆发前已经入住该房屋,原告在疫情基本稳定后曾多次联系被告询问尾款事宜,被告不予理睬的态度损害了契约精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告已经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拒绝支付房屋尾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约支付房屋尾款500000元。

案件要点:两被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相应的房款,但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不得过高,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且被告方持有异议,法院可依法予以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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