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河南某公司承接了廊坊某公司的管线安装工程。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据不支付工程款。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仅仅支持了原合同签订的工程款。 一审判决对在原设计基础上因实物增加的工程款未作认定。因实物工程量增加,而增加河南某公司的工程款为847006.95元。河南某公司提起上诉后,委托薛东林律师代理,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薛东林律师受理后,仔细查阅案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搜集相关证据,多次和二审法官交流案情,撰写了详细的代理意见,促使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为当事人多要回44万元工程款。
二 、律师点评
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故该院没有认定增加的工程量。二审法院审理中,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增加和变更的工程量,得到法院的认可。
三、律师建议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因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当事人要及时签证,保留书面证据。在法院审理中,要及时搜集相关证据,让法院能还原相关法律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