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的父母育有子女四人,老大、老二(肖某)、老三、老四。父母先后去世,留有东城区一套房屋。老大一直在外地,在父母在世时曾结过婚后离婚,未生育子女,老四一直未婚,老大和老四均在父母去世后去世。老三与胡某结婚,生育肖1,老三在父亲去世后,母亲尚在世时去世,老三去世前和胡某共有西城区一套房屋。现在在世的只有肖某、胡某、肖1。
虽然本案的继承关系比较复杂,涉及到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但双方的争议焦点很明确,第一,老大一直在外地,是否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应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第二,肖某是否对母亲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否可以多分遗产。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本律师组织肖某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交法院;
1.老大的医疗手册、健康证、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及老年公寓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老大生前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没有赡养能力。
2.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医院门诊及住院收据、陪护派工单、医疗用品收据及刷卡凭单、丧葬费用支出单据等证据,证明肖某对母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老大居住外地,且长期患有多种疾病,不属于有赡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不应不分或少分遗产;肖某对母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