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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罡律师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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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11-05

案情回顾:

2013年10月初,原告李去被告陈的泡沫粉碎工厂工作,于2013年10月17日早8点多干活时受伤,在公安消防支队救援3个小时后,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足挤压碾挫脱套伤,被告给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就置之不理了,住院期间原告李已经付了27000元医药费之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不能进行后续的治疗。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通过马罡律师的详细解答,最后李某决定将陈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体会:

在马罡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详细的了解了案情的经过,同时李某做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李某外伤致右足2、3趾功能缺失,第4、5跖趾骨缺失,伤残达七级;2、医疗终结为伤后8个月(含后续治疗);3、伤后需一人护理90日(含后续治疗);4、后期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6000元左右,或以实际合理发生费用予以保护。在庭审中,被告陈某对伤残鉴定有异议,对鉴定内容无异议,被告陈某认为掉2个小脚趾是九级伤残,不构成七级伤残。

根据对案情的研究,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如下意见:1、原告李到被告陈的泡沫粉碎厂工作,与被告陈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雇员故意造成的。原告李在被告陈的泡沫粉碎工厂的工作中受伤,原告李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陈是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24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经过马罡律师在庭审中和被告陈某的激烈辩护,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多万元。

原告李某对此案件的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在拿到判决书后的第一时间就到律师事务所向马罡律师鞠躬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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