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北商初字第480号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4年04月22日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3)北商初字第480号
原告李**,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秋航,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增慧,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青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侯继山,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善科,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与被告殷**、被告青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自2010年起,原告为被告殷**及其投资的青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先后垫付生活费、保险费、交通罚款、测绘费、设计费等多项费用共计2208140.26元。2011年正值被告殷**开办的公司(青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拆迁,考虑到尚欠原告一定款项,被告殷**便委托原告代领了拆迁补偿费3908032元。原告将拆迁款领出后,提出与被告殷**就之前欠款一并结算,希望双方尽快结清上述相关款项,然而双方对上述款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2208140.26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所涉纠纷,被告殷**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尚未出具结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涉纠纷,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尚未出具结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所涉纠纷应当先对涉嫌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后,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侯向东
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
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晨
书记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