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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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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1-01-15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南民初字第10888号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4年12月03日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初字第10888号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增慧,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曰刚,山东百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玙,山东百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青岛***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方栋

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

人民陪审员 郑桂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邓俊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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