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卖了还后悔-法院判决赔偿10万元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原告在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某小区购买一51平的房屋,合同价款42万元。原告交了115000元的定金,后被告反悔,不愿意交付房屋,故而原告委托曹振东律师团队办理此案。原告的诉求系返还定金、要求赔偿增值部分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观点】
本案系由于被告反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理分析】
房屋买受人的损失即包括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此部分费用属于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房屋差价损失即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出卖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其应赔偿买受人此方面的损失。
之所以出卖人要赔偿买受人房屋差价损失,是因为在房屋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买受人因出卖人的违约,丧失了以合同签订时的价格购得房屋的机会,而出卖人却因此而获得了房屋价格上涨的利益,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让出卖人赔偿买受人房屋差价损失,即惩戒了其违约的不诚信行为,同时又使其不因违法行为而获益,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