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为某味业有限公司、被告为马某,百某源包装材料厂。本案某味业公司承租了被告的包装材料厂的厂房,2017年7月底,由于被告让马某找了几个人进行屋顶防水。工人并无相关资质,在修理房顶时,使用了明火烤制防水卷材,导致火灾,火灾,蔓延至原告承租的厂房,导致原告财务损失近百万元。故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损失。
【律师观点】
本律师系本案被告马某的代理人。马某为百某源包装材料厂雇佣了进行防水的工人,其本人并不是实际施工人。并不是造成本案火灾的直接人员。故而马某与原告遭受火灾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马某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百某源包装材料厂赔偿原告财务损毁损失9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的起火原因,系防水施工的工程严重违反了施工规定,其根本原因还是因为雇佣的防水施工人员没有相关资质,导致了施工过程的不规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而本案法院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