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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
胡海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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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副主任律师
从业17年
吕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吕某某通过手机移动上网下载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吕某某先后将下载的部分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上传至QQ空间,供他人浏览。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链接】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二款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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