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海某区一处私房已经动迁,房屋产权人老王于2009年已经去世,妻子先于其去世。两位老人共有3个子女,分别为黄甲 、王B和黄丙。黄丙于2010年去世,唯一的继承人为黄丙。该房于2016年年底动迁,动迁时在册户口只有1人为黄丙,实际居住在该房内的也只有黄丙。黄丙和动迁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拿到动迁利益后,并没有分给其他两位继承人黄甲和王B。
【承办过程】
黄甲当年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上山下乡,后来在陕西安家落户,又因年事已高故委托其子李某来上海处理房屋动迁分割一事。李某多次找黄丙协商要求分割房屋动迁利益,均被其拒绝。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李某找到张正雯律师,希望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本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询问了动迁基地的进展及补偿款的发放情况,了解到该房屋征收地块二轮签约率已经达到90%,征收补偿协议已经生效。同时黄丙选购了动迁安置房屋,所剩货币补偿款金额不多,而且已经领取。
本律师根据多年诉讼经验,帮助李某制定了诉讼策略,立即提起诉讼,主张80万于元的货币补偿款。本律师分析,系争房屋为私房,房屋价值补偿款属于遗产范围,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隔。虽然黄甲的户口不在系争房屋内,也不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继承人的权利。而且诉讼请求主张货币补偿款比主张动迁安置房对黄甲来说更有利,因为动迁安置房屋均为期房,如果诉请主张房子更个诉讼耗时过长,再加上黄甲生活在陕西,容易产生诉累。
由于李某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材料,本律师在确定诉讼策略后,立刻向法院申请李调查令,调取了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结算单,确认了该房总的征收补偿利益,同时也确认了诉讼请求的总金额。
本律师在庭审中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系争房屋为私房,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是由房屋本身价值补偿款和各类奖励及补贴部分共同构成,虽然原告的户口不在系争房屋内,动迁之前也多年不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但这些都不影响原告作为产权人享受其应得的权利及利益。征收补偿协议中,三块砖头的补偿金额属于房屋本身价值部分,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分隔,原告享受三分之一继承权。
【审判结果】
调解结案,调解方案是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分得85万元的货币补偿款。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告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给予了让步,同意被告分三次在一年内支付所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