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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之情节认定辩护
更新时间:2020-10-13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13刑初10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杨浦区,现住本市宝山区。

辩护人钟兴刚,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6日17时22分许,被告人X因其女儿在本区水产西路XXX弄小区内被被害人杨某某的宠物犬咬伤而与杨某某发生争执。而后,被告人X及其父母与杨某某夫妇在该小区门卫室查看监控时再次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X用拳头殴打杨某某,致使杨某某颅内出血、口腔粘膜破损,经鉴定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微伤。

被告人许X于2018年3月2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释放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因邻里纠纷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X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办案小结:

本案当事人在涉及办案前,也违反过刑事法规,并受到了相应的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因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规制,且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因此可以属于《刑法》规定的“累犯”。

虽说当事人曾经有过不良行为,但此次涉嫌犯罪,是事出有因的。不能因前事之过推定后事必属于其责。因小区内宠物没有拴住绳索导致宠物咬伤邻家小孩,因此宠物主人与孩子家长之间因责任的划分产生矛盾,最后由语言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最终导致受害人因此受伤。为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本起案发前虽有不少前科劣迹,但本起案发事出有因,如未有本起案件发生,可以说被告人已经改过自新了。本起案发起因首先是被害人未能管理好自己饲养的宠物犬,导致被告人的女儿与父亲相继被被害人的宠物犬咬伤;其次,在双方到达该小区门卫处通过监控视频核实相关事实时,双方为了责任划分又发生了肢体冲突。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将自己的钱包袋扔向被害人的妻子,但未击中,被被害人捡起后不予归还。且被害人妻子有用台扇型暖器砸被告人的行为,虽未砸中被告人,但砸中了被告人的母亲,被告人基于其母亲被伤害和自己钱包袋未能取回,而与本案被害人发生纠缠时,用拳头击伤了被害人面部。纵观整个案发经过,被害人在本起案件的发生过程中存在显而易见的过错,辩护人不否定本案发生的主要责任在被告人,但鉴于被害人对本案发生的过错比例,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此才能体现罪责相一致原则。

3、被告人在改过自新的人生道路上,独自挑起了整个家庭的重担。其母身患重大疾病(讯问笔录显示患有胰腺癌);其父在家休养,无固定收入;其妻为照顾两个年幼的子女,无工作收入。为保证孩子童年期间本已不足的父爱关怀,结合被告人相对较小的社会危害性及深刻悔过的认罪态度,希望法庭秉持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能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希望法庭能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被告人改过重新的机会,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较轻的量刑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从轻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结合本案,律师提示两点:1、邻里纠纷能调解最好能平心静气调解,可以积极报警,让公权力参与调解,避免矛盾升级。2、要合理区分侵权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尤其要关注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不能或早或晚,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权行为人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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