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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和崔某甲等与崔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0-10-09

崔某某、崔某甲等与崔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鲁0214民初7055号

案  由 赡养费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5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7055号

原告(反诉被告):崔某某,女,193*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反诉被告):崔某甲,男,193()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梅,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反诉原告):崔某乙,女,196*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理人:王增慧,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崔某某崔某甲与被告(反诉原告)崔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崔某某崔某甲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崔某乙因两原告撤回本诉,其亦自愿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崔某某崔某甲与被告(反诉原告)崔某乙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崔某某崔某甲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崔某乙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崔某某崔某甲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崔某乙负担。

审判长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

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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