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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春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1年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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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场所店长罪名由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更新时间:2020-09-28

——陈某由组织卖淫罪成功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涉及卖淫人员人数众多,终获从轻处罚判决。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陈某等人明知他人在本市延安西路某饭店部分客房内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受雇于他人在该场所工作。其中被告人陈某负责管理卖淫女等工作,其他同案人员有相应分工,公安机关在上述饭店抓获几名被告人,并当场查获数名卖淫女子以及嫖客。

被告人胡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嫌疑人(被告),当时嫌疑人已经被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一个多月,辩护人详细研究了卷宗,审核后发现被告被指控的重罪存在一定问题,经详细核实,审查了部分证据是否具备排他的可能性,制定了辩护策略,最终为被告争取到由重罪“组织卖淫罪”(法定刑起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变更为较轻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为被告获得法院轻判争取到了很有利的先决条件。最终为被告争取到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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