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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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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失去购房资格,成功帮助其避免承担60万元违约责任
更新时间:2020-09-05

原告(卖方):甲某

被告(买房):乙某,代理人:鞠枫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解除甲某与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请求法院判决乙某向甲某支付违约金60万元。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2月,甲某与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某,甲方应在4月份前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若因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某向甲某支付了20万元定金。

合同签订当月,当地市政府出台“房屋限购令”,限购令出台后,乙某不再具有购房资格,无法购买案涉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甲某认为乙某违约,于是对乙某提起了诉讼。

乙某委托鞠律师代理本案。

代理思路:

在接受委托后,鞠律师帮助、配合乙某取得了如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接受定金的银行转账记录;(3)乙某在政策出台后及时告知甲某不能继续进行买卖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4)限购政策。

通过以上证据,鞠律师向法庭提出如下抗辩意见:乙某因房屋限购政策不能在本市购房,且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短时间内即出台限购政策,乙某不具有履行的可能,乙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积极的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并非出于乙某的恶意或者故意,故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乙某提起反诉:

1、请求甲某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支持了鞠律师的意见,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甲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乙某返还定金20万元,乙某无需向甲方支付6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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