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XX,委托代理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鞠枫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曾XX,1999年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XXXX
二、基本案情
XX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本人常年法律顾问,2019年,曾某应聘进入A公司,担任程序员工作,在曾某向A公司提交了证明材料后,A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0年1月,A公司行政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曾某提交的学历信息造假,其并不具有A公司应聘要求的计算机本科学历,A公司与曾某协商,希望其主动辞职,曾某拒绝。
因该工作岗位对于业务能力要求较高,故A公司委托本律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就出与曾某的劳动合同。
三、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劳动者学历造假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四、我方观点
劳动合同系合同的变种,合同双方系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了劳动合同,在招聘过程中,A公司在招聘简章和招聘说明中多次提到,该岗位要求本科以上计算机专业的学历,曾某以欺骗的方式造假学历,使得A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曾某订立了劳动合同,故根据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合同不成立。
五、仲裁裁判观点
仲裁委支持了我方观点,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十九条有关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可以单方解除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