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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3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广西南宁市(2019)南仲裁字791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案

3、当事人:

申请人:张XX

代理人:谢XX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申请人: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

【基本案情】

20173月,申请人张XX(买方)在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的居间下与案外人李XX(卖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XX(买方)购买李XX(卖方)所有的南宁市青秀区XX小区一套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作为居间方收取了张XX的居间费42000元。事后李XX(卖方)以国家政策不允许过户为理由毁约没有把商品房卖给张XX。张XX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未能如愿。于是张XX将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诉至仲裁庭,要求解除与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的居间合同并要求退还居间费用,并赔偿损失。

【仲裁要旨】

一、关于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是否应返还居间费及利息问题

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对张XX未能如愿买到南宁市青秀区XX小区的商品房负有直接的、重大过错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退还张XX居间费并支付利息。

二、关于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是否应赔偿损失

仲裁庭认为,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与张XX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居间义务,为双方提供足够安全的交易条件及未能规避双方交易风险,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广西XX房地产代理公司按居间费的30%赔偿张XX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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