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乙系母女关系,2015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乙突发脑溢血,在临汾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手术后仍处于昏迷状态,申请人甲以1XX市人民医院病历,证明被申请人曾两次住院及治疗情况;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独生女;3.照片一张,证明被申请人术后情况为依据,向法院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司法鉴定,山西XX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6日出具XX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1号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乙患有急性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极重度、植物生存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甲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涉及法律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未满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志斗律师分析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