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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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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析法-如何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更新时间:2020-08-25

案例详情

为兄妹关系,二人有一兄弟名为自幼为智力残疾,无法自理,一直由父母监护和照顾,因为和父母相邻居住,所以也共同帮助父母照顾。后父母相继去世,监护和照顾的责任就由承担。1988年即出嫁他处生活,其主观和客观上无条件也没有能力照顾2017年8月,父母去世后遗留的老宅进行腾退并进行补偿,需要为居住在老宅的确定监护人和财产代管人,依据有利于保护和照顾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合法权益以及考虑监护人能力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于法于理应由担任。而知悉后却极力阻挠并要求由其担任监护人。后基于对腾退能顺利进行的考虑以及的执拗偏激,同意为监护人和财产代管人并签订协议书。多年来,一直亲力亲为照顾,也有意愿有能力监护他,其在的照顾下更有利于身心健康。相反,不能尽职履行保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甚至侵害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故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撤销的监护权,指定由担任的监护人。

案件涉及法律问题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志斗律师分析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资格;再如,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条.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20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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