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罗明律师
河北-石家庄
从业2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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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不可赦、情有可原--死刑复核成功辩护
更新时间:2011-12-01
被告李某酒后持刀致一死、一重伤。二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律师认为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辩护难度极大。要想办好此案,必须另辟蹊径。最后查遍古书找到我国古代有‘恤老’的制度,于是以这一理由进行死刑复核辩护,获得成功!
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某亲属委托,指派罗明、赵雨龙律师担任李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进行认真、全面的法律分析。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认为虽然被告人的罪行严重,但由于本案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对被告人可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被告人年纪较大,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现被告人已经56岁,之前无任何犯罪记录,是老实本分的老农民。人上了岁数,思想就容易极端,这种情况从古至今人们都能体谅。 "矜老原则"是一项具有中华文化底蕴的传统法律原则,是中国法制史上富有代表性的法律原则之一。我国古代立法一直遵循这一原则,"矜老原则"所体现的人权保障价值在今天看来仍熠熠生辉,值得借鉴。
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矜老原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直接的原因是老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如汉宣帝所言:"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汉书•刑法志》)。如果对老人和其他人同等用刑,固然可显法律的严格,但对刑法功能的实现并无多大助益。刑法有特殊预防功能,即通过刑罚防止罪犯再行犯罪。而对"发齿堕落,血气既衰"的老人而言,这种特殊预防似已无必要。刑法还有一般预防功能,即通过处罚犯罪者以威慑其他人不敢违法犯罪,但如果对本已年老体衰的老人施加极刑,即失人道,又难以令人折服。古时"矜老"既可博仁政之名,又不会危害统治,对统治者而言显然是更为可取的做法。当代"矜老"即可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又可保持良好的传统。本案适用这一原则不仅不会危害社会稳定,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能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审查批捕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具体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主体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对老年人犯罪案件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这说明对老年人犯罪给与适当从宽处罚已经引起了最高司法当局的重视。由于老年人本身的特殊性,这种区别量刑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求,更体现了平等原则。
本案中被告人已56岁,属于老年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年龄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即使改判其他刑罚被告人也不会再危害社会,这样就不会进一步激化被告人、被害人家属之间的矛盾,对维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之间的近亲属关系起到缓和作用,有利于社会和谐。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本案起因系家庭矛盾,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被害人李合乡系被告人的同胞弟弟,被害人董建英系被告人的弟媳。双方由于赡养母亲和矿山承包产生纠纷,这一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已故母亲由李合乡抚养时被李合乡推倒将腿摔断。作为长子的被告人去找李合乡理论,结果却遭到李合乡儿子殴打。被告人正是在其孝心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加之被告人系文盲,思想简单,才一时冲动犯下了杀人的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时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
本案中被告人的想法就是为已故的母亲出气,目的是维护孝道,只是一时情绪冲动做出了违背法律的行为。被告人现在对自己的行为也懊悔不已。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开。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及人生危险性,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
三、本案系被告人在醉酒后所为。
在案发时被告人喝了一斤多白酒,已经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根据证人苏三反的证言:"看见李某手里拿着刀子正在左右乱砍,周围也没有其他的人,并且嘴里叨叨不停,也听不清他在说什么。"可见被告人当时已经神智不清。在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对骂,也刺激了被告人,使其情绪失控。被告人是在意识模糊,且受到外界刺激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为老年人,本案系近亲属之间因家庭纠纷产生,且被告人严重醉酒、意识不清。因此本案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被告人虽然罪行严重,但是如果综合考虑本案其它各方面因素,那么不属于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望合议庭能够依法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体现"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基本死刑政策,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斟酌采纳。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明、赵雨龙

201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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